六項減稅優惠新政使用攻略之三

2018-03-03 16:51


六項減稅優惠新政使用攻略之三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提出"在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試點,從2017年1月1日起,對創投企業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可享受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將享受這一優惠政策的投資主體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擴大到個人投資者。"國務院出臺的六項減稅政策因其減稅力度大、為實體經濟有效降負增效而廣受關注。在此次出臺的減稅政策中,既有對原有措施加大力度、延長范圍、延長期限,又有出臺新的優惠政策。

1、問: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問: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二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優惠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一點規定:"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優惠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第一點規定:"稅收試點政策。(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問: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4、問:享受財稅〔2017〕38號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條件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須位于本通知規定的試點地區。

條件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相關政策執行口徑:所稱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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