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還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嗎?

2018-03-09 17:23

【稅務輔導】發票丟失還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嗎?

疑問? 

我丟失了一份3萬多塊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現行規定是否仍需登報作廢?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按50號公告的規定,丟失專用發票不用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并不是說不用登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上述規定取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即貴單位發票遺失后仍需登報作廢,只是無需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所以,不論是增值稅專票還是普票,如遇被盜或丟失,都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只是無需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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